1 范围
本标准确立了经济贸易展览会主要数据的收集、整理、计算和发布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经济贸易展览会的数据统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6165—2010 经济贸易展览会 术语
3 统计规则
3.1 观众数据
3.1.1 指标分类
观众数据主要包括观众人数、参观人次、专业观众人数、专业观众参观人次、境外观众人数、境外观众参观人次、观众比例指标。
3.1.2 观众人数与参观人次
3.1.2.1 对观众的判定应符合GB/T 26165—2010中2.3.9的定义,组织者、展览场所、服务商、参观商的工作人员不应计入观众数据。
3.1.2.2 观众人数和参观人次可通过观众登记系统或人工计数获得,计数周期为从展览会正式开放日(含专场,不包含预展)到展览会结束日的全过程。
3.1.2.3 统计观众人数时,多次参观展览会的同一观众,统计为1位观众。
3.1.2.4 统计参观人次时,多次参观展览会的同一观众,按其进入展览会的次数统计,但同一日内最多统计为1次。
3.1.3 专业观众数据
3.1.3.1 对专业观众的判定应符合GB/T 26165—2010中2.3.10的定义。
3.1.3.2 展览主(承)办单位应在展出前根据展览会主题和参展商商业目标等因素预先设定专业观众的判定规则,并在专业观众人数统计时严格遵照执行。
3.1.3.3 统计专业观众人数时,多次参观展览会的同一专业观众,统计为1位专业观众。
3.1.3.4 统计专业观众参观人次时,多次参观展览会的同一专业观众,按其进入展览会的次数统计,但同一日内最多统计为1次。
3.1.3.5 设置观众登记系统的展览会,应通过观众登记系统统计专业观众数据。
3.1.3.6 未设置观众登记系统的展览会,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通过抽样调查统计专业观众比例,并出具书面报告。报告可根据需要给出由专业观众比例换算而成的专业观众人数。
3.1.4 境外观众数据
3.1.4.1 对境外观众的判定应符合GB/T 26165—2010中2.3.12的定义。
3.1.4.2 境外观众的判定依据为观众登记的通信地址或身份证明。其中任一信息显示为境外的,判定为境外观众。
3.1.4.3 统计境外观众人数时,多次参观展览会的同一境外观众,统计为1位境外观众。
3.1.4.4 统计境外观众参观人次时,多次参观展览会的同一境外观众,按其进入展览会的次数统计,但同一日内最多统计为1次。
3.1.4.5 设置观众登记系统的展览会,应通过观众登记系统统计境外观众人数。
3.1.4.6 未设置观众登记系统的展览会,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通过抽样调查统计境外观众比例,并出具书面报告。报告可根据需要给出由境外观众比例换算而成的境外观众人数。
3.1.5 观众比例
在统计观众中的某一群体(例如专业观众、境外观众等)占观众总数的比例时,应当使用观众人数比,而不应当使用参观人次比。其计算公式为:
……………………………………(1)
式中:
——某一群体观众比例;
——该群体观众人数;
——全体观众人数。
3.1.6 抽样调查要求
以获取境外观众人数或专业观众人数等数据为目的,所进行的观众抽样调查工作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抽样时间贯穿展览会所有正式开放日;
b) 抽样地点覆盖展览会所有出入口,一旦设定后在抽样过程中保持不变;
c) 样本数量不少于2000人;
d) 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明示样本数量、抽样时段和地点、数据来源、计算方法,并包含所有原始记录。
3.2 参展商数据
3.2.1 指标分类
参展商数据包括参展商数量、境外参展商数量、国家展团数量、参展商比例指标。
3.2.2 参展商数量
3.2.2.1 与展览主(承)办单位签订参展合同并被列入展览会参展商名录的组织或个人,应作为一个独立单元计入参展商数量。签订参展合同但未出席展览会的参展商,不计入参展商数量。
3.2.2.2 租赁并使用多个独立展台的参展商,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按照其设立展台的分区数目作为多个参展商计入参展商数量:
——主(承)办单位为展览会设立了多个分区,用以展示不同类别的产品;
——该参展商在一个以上的分区中分别设立了独立的展台;
——该参展商在每个分区中展示的产品与服务均符合该分区类别。
3.2.2.3 为展览会提供餐饮、展台搭建、技术支持、导游等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不计入参展商数量。
3.2.3 境外参展商数量
注册证明在境外的参展商,及注册在境内、但企业性质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参展商,计为境外参展商。
3.2.4 国家展团数量
对国家展团的判定应符合GB/T 26165-2010中2.3.8的定义。
3.2.5 参展商比例
在统计参展商中的某一群体(如境外参展商)占参展商总数的比例时,应当使用参展商数量比。其计算公式为:
……………………………………(2)
式中:
——该群体参展商数量;
——全体参展商数量。
——某一群体参展商比例;
3.3 展览面积数据
3.3.1 指标分类
展览面积数据主要包括展览净面积、展览总面积等指标。
3.3.2 展览净面积
3.3.2.1 展览净面积为展台净面积之和,应以展览主(承)办单位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上所注明的展台面积为准,不应包含走到等公用区域。
注:参展合同中所注明的展台面积可包括赠与及交换面积。
3.3.2.2 因任意原因导致某个参展合同不能履行的,该合同中涉及的展台面积视为无效。
3.3.2.3 展览净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3)
式中:
——展览净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i个合同的展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参展合同总数。
3.3.3 展览总面积
3.3.3.1 展览总面积为展览活动实际使用的全部场地面积,计量单位用平方米(㎡),展览场馆附属的办公区域、餐饮区域、仓储区域面积等不计入展览总面积。
3.3.3.2 展览场馆中租用整个展厅的,应以展厅的设计使用面积作为计算依据。
3.3.3.3 展览场馆中租用部分展厅或室外场所的,应以在该区域内的展台面积乘以适当的系数作为计算依据。该系数通常取2.2。
3.4 年场馆出租率数据
3.4.1 年场馆出租率是指展览场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实际出租的室内面积总和与其可供出租的室内面积总和的百分比。
3.4.2 年场馆出租率的计算公式为:
……………………………………(4)
式中:
——年场馆出租率;
——展览场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举办的展览会总数;
——第i个展览会租用的展览场馆室内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i个展览会租用展览场馆的天数;
——展览场馆单日可供出租的室内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5 展览收入数据
3.5.1 指标分类
展览收入数据主要包括展台销售总额、展台销售均价、展览营业收入等指标。
3.5.2 展台销售总额
3.5.2.1 展台销售总额应为展览主(承)办单位在一次展览会中销售展台的全部收入,应等于全部售出展台的销售价格之和。
3.5.2.2 展台销售额应以人民币为统一结算单位,计量单位为元。
3.5.2.3 展台销售价格应以展览主(承)办单位与参展商所签订合同注明的展台价格为准。
3.5.2.4 参展合同中以其他货币作为结算单位的,应将展台价格以签订合同当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计入展台销售额。
3.5.3 展台销售均价
3.5.3.1 展台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展台面积的平均销售价。
3.5.3.2 展台销售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5)
式中:
——展台销售均价,单位为元每平方米(元/㎡);
——展台销售额,单位为元;
——展览净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5.4 展览营业收入
展览营业收入应为展览会的展台销售总额与展览会其他资源(如广告、赞助、门券、会刊及相关电子商务等)的销售额之和,计量单位为元。
4 展览会数据统计报告
4.1 在展览会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展览主(承)办单位应依据本标准要求编制统计报告,并提交给展览会的审批或备案单位。
4.2 展览会统计报告中应至少包含3.1、3.2、3.3中规定的全部数据,并可包含3.5中规定的数据,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统计报告中增加其他数据。
4.3 展览会统计报告的格式可参考表A.1及表A.2。
4.4 展览主(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展览会数据统计工作的内部审核制度,制定专职部门对数据收集、整理、计算和发布等工作进行监督审核。
4.5 各级各类展览会审批或备案单位可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展览会数据统计工作进行审核。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展览会数据统计表参考示例
展览会数据统计表参考示例见表A.1和表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