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4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建设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打造国际会展之都、赛事之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会议、展览、赛事、演艺、节庆等活动,为参与者提供各类会议、展示推介、经贸洽谈、文体交流、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四条 会展业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推动会展业与城市建设、科技文化、旅游休闲、商贸金融等方面的融合,促进会展业国际化、市场化、品牌化、专业化、智慧化、生态化发展。
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扶持引导会展业发展,推进会展产业链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情况纳入部门和地区考核。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会展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决定会展业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政策,解决会展业的管理体制、扶持资金、场馆设施(会议、展览、赛事和演艺场馆)、运作机制等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会展业服务管理职能,明确会展业主管部门。市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会展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管理服务和引导促进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二)组织起草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宣传推介国际会议目的地、国际赛事举办地、本市会展企业和品牌会展;
(四)会同市有关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申办、引进国际会议、大型展览活动和国际赛事;
(五)定期发布会展活动指导目录,明确本市会展业发展重点和引导方向;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管理使用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
(七)对在本市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进行备案和服务;
(八)协助会展举办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九)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处理涉及会展活动的投诉;
(十)其他促进会展业发展及会展活动的服务管理工作。
体育、文化、旅游、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财政、商务、卫生、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知识产权、人力社保、外事、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部门,负责本区域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会展行业协会在会展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发挥积极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
(二)建立会展业评估体系和诚信体系;
(三)建立会展业统计监测分析体系,统计分析会展业数据,研究会展业发展动态;
(四)建立会展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五)开展会展业人才培训;
(六)协助引进品牌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
(七)协助举办会展活动,协调处理会展活动投诉,维护会展企业合法权益;
(八)其他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工作。
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会展业与装修装饰、信息咨询、广告策划、交通运输、宾馆酒店、旅游度假、通信网络等产业联动发展,培育发展专业会展服务机构、新型会展媒体等会展新业态,鼓励打造会展园区。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整合部门会展项目预算资金,设立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制定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等内容。
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举办重大会展活动奖励;
(二)引进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和知名会展机构;
(三)品牌会展项目培育;
(四)会展业的宣传推广、对外交流;
(五)会展业的调查研究、人才培训、行业评估等;
(六)会展项目进行国际权威认证;
(七)其他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事项。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和管理使用由市财政和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在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实施之前,政府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由举办部门编制计划和预算,经市财政和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列入举办部门年度预算。
非政府举办的重大会展活